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都是国家采用市场准入方式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实施有效控制,以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但两者也有一些区别。
一是两种制度性质不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以国家机关为实施主体,其性质为行政许可,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则是以社会性质的认证机构为实施主体,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二是管理制度不同。生产许可证制度由于属于行政许可,因此更加强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产品或者企业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强调行政机关为维护政府的公信力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强制性产品认证由于其不属于行政许可,在一定程度上只强调了企业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也进一步说明强制性产品认证更加强调行业的自律。
三是两种制度管理范围不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对象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的企业和单位,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则不仅适用于国内生产企业,也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国外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就是说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要在我国境内销售该类产品,必须首先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目前国家已经两次发文,共将6类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调整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一是2017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将电热毯、摩托车乘员头盔、电动自行车等3类产品调整为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再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二是201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及《国家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将防爆电气、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制冷设备产品冷柜单元中家用冰箱冷柜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