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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关于发布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等产品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5号)和《认监委关于开展防爆电气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工作的公告》(认监委2019年第13号公告)有关要求,现对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予以公告。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认监委
2019年8月28日
附件: